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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河南行协 2015-12-18 点击:正在读取      字体:【

豫通局〔2008〕49号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为积极推进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省电信业政企分开、破除垄断、引入竞争以来,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加大建设资金投入,不断提高通信能力,不断改善通信网络质量,有力促进了全行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大量通信铁塔、杆路的同地点、同路由建设,不仅造成电信基础设施的闲置浪费,增大了通信工程施工赔补费用和协调难度,而且影响了电信行业整体形象和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发出了《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对于全省电信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基础资源配置,改善电信建设外部环境,实现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公司要充分认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建设“两型社会”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积极主动地开展共建共享工作,努力实现“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新增铁塔、杆路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的目标。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全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在省通信管理局的领导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河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省通信管理局领导、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督促协调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具体负责拟订全省电信行业共建共享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协调共建共享监督考核、争议解决、信息通报、基础数据库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省、市两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成立以企业总经理为负责人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商机构,明确共建共享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本企业共建共享工作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工作流程、建立内部考核机制,负责企业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沟通、协商和具体实施。

    三、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一)共建共享协商制度。按照“省、市两级协商”的原则,省、市两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省、市两级共建共享协商机制,逐级沟通协商,认真开展企业间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二)共建共享联席会议制度。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我省共建共享的基本情况和进度,研究协调共建共享工作的有关事宜。各省辖市基础电信运营分公司建立共建共享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本地区电信基础设施联合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

    (三)共建共享信息上报和发布制度。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切实加强共建共享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按时填报《共建共享情况报表》及共建共享资源的具体位置、路由、设施、距离等详细内容,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省通信管理局将定期公布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有关情况。

    (四)共建共享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全省共建共享工作进展情况,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开展资源调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四、规范程序,充分协商

    (一)签订共建共享协议。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按照企业集团公司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要求,抓紧签订企业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协议,明确建设维护的责任分工和实施方式。参照《河南省电信管线资源和小区配套电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豫通局〔2006〕15号)中的费用参考目录和新修订的通信工程概预算定额,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对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内容、出租出售价格、费用分摊方式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对于已有铁塔、杆路等电信基础设施的共享协议,由已有铁塔、杆路等电信基础设施的产权方省公司负责起草,并商其他公司确定。对于新建铁塔、杆路等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及建成投产后的维护协议,由新建项目提出方负责起草,并商其他公司确定。

    (二)资源共享协商程序。对于已有铁塔、杆路等电信基础设施的共享,由需求方市公司向已有铁塔、杆路产权方市公司书面提出共享申请,明确拟共享的资源类型、范围、共享方式等。已有铁塔、杆路等电信基础设施的产权方市公司在收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提出同意共享初步意见,不能满足共享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省级公司。已有铁塔、杆路等电信基础设施的产权方市公司在向共享需求方市公司发出同意共享的书面回复后,应及时向共享需求方市公司书面提出共享实施方案,并组织签订工程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维护协议。

    (三)联合建设协商程序。对于新建铁塔、杆路,由提出建设方市公司在项目立项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地其他基础电信运营市分公司,并说明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进度等。其他市公司在收到共建告知书后,核查本公司已有资源,对于满足共享条件的,明确可提供的共享资源和共享实施方案,近3年内有联合建设需求的,应提出共建的具体内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共建提出方市公司在收到其他市公司共建回复后,应组织签订工程建设实施协议。未按时或未按要求回复的企业,视为无共建需求,在该新建铁塔、杆路项目竣工后,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3年内不得提出铁塔、杆路共享需求。各公司联合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共建各方可按项目区域、路由段进行协商,实施分配和管理。共建通信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由提出共建方组织,其运行维护协议由提出共建方组织,参入共建的企业共同签订。

    (四)共建共享争议协调裁定程序。发生共建共享争议的,由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市级分公司报其省公司协商,协商程序同市级分公司资源共建共享的协商程序。省公司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省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协调小组协调或裁定。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仲裁。第三方机构参照行业技术规范和新修订的通信工程概预算定额,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争议项目的评估意见,并经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视情报省协调小组或部领导小组裁定。评估仲裁所产生的费用视情由责任方或争议双方共同承担。

    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新建项目提出方省公司应在项目立项前10个工作日内,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参照行业技术规范和新修订的通信工程概预算定额,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意见,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项目提出方承担。

    对于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的共建共享和租用第三方设施,严格按照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文件执行。

    五、核查资源,摸清底数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分布情况,建立我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各公司要对企业2008年10月1日以前已建和在建(立项并已开工)的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直埋光缆)和通信铁塔、基站等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制定相关表格,认真统计传输线路和通信铁塔、基站的基本信息(包括传输线路的名称、敷设方式、在用(在建)时间、起止路由、线路长度、光缆芯数、使用情况、空余芯数,通信铁塔、基站的名称、经纬度、站址、铁塔高度、机房面积、空余情况等),为全省共建共享工作提供资料。要切实加强对各市级分公司电信基础设施资源统计普查工作的督促指导,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确保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普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

    六、安全生产,确保质量

    在确保现网通信质量的前提下,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认真研究电信基础设施的扩容扩建和联合建设技术方案,加强工程质量和运行维护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工程建设中要选择质量可靠、讲信誉、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要认真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制度,确保全省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共建共享通信工程项目,要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已有铁塔、杆路实施共享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由电信基础设施产权方负责。共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由建设项目提出方负责,其他参建方协助。

    七、严明纪律,加强监管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新建铁塔、杆路通信建设项目必须共建。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严格执行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通信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通信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要求,结合省辖市电信基础设施现状,确定本企业共建共享的重点地区,以点带面,推进共建共享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将共建共享工作开展情况与所属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企业一把手的绩效挂钩,完善企业内部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省协调小组对共建共享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阻碍共建共享等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和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建议企业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企业三年内不得任用。全省共建共享工作奖惩情况,省协调小组将及时报送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

    八、科学规划,稳步推进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公司要按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建设项目滚动规划和项目立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通信设计单位在开展通信线路、基站勘察和编制通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设计文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对同路由、同地点已有杆路、铁塔等电信基础设施的共享。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公司要做到令行禁止、顾全大局、科学规划、加强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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