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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和报送牵头负责招标工作的部门及人员的通知
河南行协 2015-12-21 点击:正在读取      字体:【

工信通简函[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在招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为做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明确招标备案程序,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提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招标的项目,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各省(区、市)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招标的项目,向通信管理局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符合以上条件的电信运营企业每次自行组织招标前,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备案或营业执照变更时需提交);
  (二)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和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首次备案或发生变化时需提交);
  (三)招标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拟采取的招标方式等;
  (四)内设负责招标的机构和负责本次招标专职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四、各电信运营企业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对2008年未办理招标备案手续的项目补办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备案表》。
  五、各(区、市)通信管理局应认真履行本省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管理职责,并派专人做好备案材料受理、存档及相关记录工作。
  六、请各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明确负责招投标工作(包括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牵头部门及人员,于2009年2月13日前完成附件2并传真至我司(传真:010-66039244)。
  七、联系人及电话
  梅  杰   010-010-68206166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牵头部门及人员情况表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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