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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行协 2015-12-25 点击:正在读取      字体:【

豫通局〔2012〕69号

机关各处室、省信息安全分中心、局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07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豫政办〔2012〕1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使用的文件,包括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加强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

  二、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和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凡涉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办〔2011〕23号)要求,加强廉洁性评估。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政府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加强审查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坚持做到有件必备。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后,要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县级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规定,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备案。省、市、县级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要做到及时率、报备率、规范率百分之百。要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要尽快实现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政府办公厅(室)要予以指导、支持和配合。

  坚持做到有备必审。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对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疑问需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要及时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制定机关要按照要求予以回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处理。

  坚持做到有错必纠。政府法制机构发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提出意见要求相关机关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同级政府在60日内依法予以撤销。

  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责令限期备案;在限期内仍不备案的,要予以通报。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内容严重违法、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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